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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对于取得的收入是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第十一,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成本。
②费用。
③税金。
④损失。
(4)税法对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特殊规定。
①借款利息支出。
第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第二,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第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四,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
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②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发生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第二,根据国家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
第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第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第六,独生子女补贴。
第七,纳税人负扣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③公益、求济性捐赠。
第一,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求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求济性的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的1.5%.
第三, 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
公益性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去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
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以全额扣除。
④业务招待费。
第一, 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含1500万元),按不超
过销售(营业)收入净的5‰标准扣除。
第二,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标准扣除。
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一,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
第二,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第三,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⑥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第一,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第二,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第三,年末应收账款的作额应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第一,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末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三,,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第四,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第五,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第六,根据国家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据实扣除。
⑧佣金。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第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包括本
企业雇员;
第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⑨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第一,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最高标准分别按工资总额的20%、6%和2%计算扣除。
第二,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⑩其他特殊扣除。
(5)不得扣除的项目。
①资本性支出。
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④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⑥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世主济性捐赠。
⑦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⑧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但的本息等。
⑨销售货物给刚强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科前扣除。
⑩纳税人撮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按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1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
12税法规定的其他支出。
3.资产的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及递延资产的扣除,应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4.股权投资与俣并分立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资产置换,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业务的税务处理,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
5.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后的企业亏损弥补,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以及联营企业的亏损弥补,应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6.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或: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高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0%的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对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上述所得与这些机构、场所的经营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缴所得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总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3)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列支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项目和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比例税率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公式如下:
①季度预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30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额=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3%
②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额汇总)
全年汇算清激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1~4季度预缴所得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全年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季度已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
(5)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计算
①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 /(境内/境外所得额汇总)
②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抵额
(6)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退税额=
再投资额/[1-加权平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六)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信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土地增值税法法律制度。
1.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
2.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1)增值额。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到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开发成本、地上建筑物成本及有关费用、销售税金等(简称扣除项目)所的余额。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2)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国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经济收益。
(3)扣除项目
①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4.土地增值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税率如下:
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②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③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④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加权平均数(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法公式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