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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级会计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七)

时间:2005-07-26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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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阴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4)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虚假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6)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7)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

(10)违反国家发票等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2. 违反税法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2)吊销营业执照。

(3)加收税收滞纳金。

(4)罚款。

(5)罚金。

(6)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7)没收财产。

三、相关法规、

(一)预算法规

1.国家预算。

国家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

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是调整顿秩序我国预算关系的重要手段。

2.预算的分类。

(1) 按预算的等级划分,预算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

(2) 按预算的编制单位划分,预算可分为总预算和单位预算。

3.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两部分组成。

(1)预算收入的构成。

① 税收收入。

② 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③ 专项收入。

④ 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的构成。

① 经济建设支出。

② 事业发展支出。

③ 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④ 国防支出。

⑤ 各项补贴支出。

⑥ 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体制。

我国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管理体制,共5级预算,包括:

(1)中内级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4)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上述5级预算以信与其发生预算关系的地区、部门、单位,都应当执行预算法律制度。

5.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权限。

(1)财政部门的职权。财政部门是国家财政预算的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它在国家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主要包括: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是地方各级政府管理地方财政收支、主管地方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与财政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权相对应,其本相同,

(2)各部门的职权。各部门是指政府管理各个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在预算管理方面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3)各单位的职权。各单位是指与国家有领拨款关系的单位,主要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们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权主要有: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接受国爱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政府采购制度

1.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等,是调整政府采购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是指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3.政府采购的对象。

(1)货物,指各种表态和各种类型的物品。

(2)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政府采购的形式。

(1)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2)分散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分散采购。

5.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凤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千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3)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供货的采购方式。

(5)询价,是指政府采购机关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条件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6.政府采购预算和批准采购预算。

(1)编制采购预算和批准采购预算。

(2)落宵采购资金。

(3)采购前的分析和预测。

(4)择优确定采购模式和方式。

(5)以布政府采购信息。

(6)审查供应商资格、实施采购。

(7)供求双方签订合同。

(8)组织验收。

(9)资金结算。

(10)监督管理部门的效果机构。

7.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8.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算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采购人、采购代现机构的法律责任。

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给予通报。

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③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面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④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在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上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

1.财政违法行为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主体包括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调整财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法律规范。

2.国家机关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类及形式。

(1)违反财政收入管理的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国家财和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中,违反国家《预算法》、《预算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国库金库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对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换征收;缓收、不对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②违反国家有关财改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中,违反国家收入上缴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友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指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财政收入资金上解和下拨事项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有关财政资金上解和下拨管理的时间、程序、内容等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划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划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的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指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过程和预算执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预算管理各项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行为;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⑤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指单位和个人在经济、管理活动中,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中的有关非税收入票据和发票的印制、管理、使用、买卖、销毁等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违规行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等规定的行为。

2.违反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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