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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五条 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省直及中央驻皖在肥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事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不属于地方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 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