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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确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次数。
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于考试结束后10日内将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在省直及中央驻皖在肥单位工作的,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按要求填报《安徽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彩照两张。
第十六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委托书及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注明日期,并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