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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3-09-07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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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掌握情况,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接受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监督检查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各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报名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三)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及考试的相关要求;

(四)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五)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报名的时间和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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