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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时间:2007-11-2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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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及内容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二)供电人的义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

(三)用电人的义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

(三)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四、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条款。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相应的担保。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内返还。

(三)借款利息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五、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或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六、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七、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承揽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定作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八、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九、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一)客运合同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旅客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合同

1.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多式联运合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十、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概述

1.技术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2.技术合同价款、报酬、费用支付。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3.职务及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4.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三)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转让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咨询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科技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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