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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筹资方式

时间:2014-11-05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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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筹资方式

(一)吸收直接投资——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

1.种类:国家投资、法人投资、合资经营、社会公众投资

2.出资方式:货币资产(最重要、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风险较大)、特定债权(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作股权的债权)

(二)发行普通股股票

1.股票的特征与分类

1)股票的特征

①永久性:属于公司的长期自有资金,没有期限,无需归还;

②流通性:股票在资本市场上可以自由流通;

③风险性:股东为企业风险的主要承担者,风险表现形式包括:股票价格的波动性、红利的不确定性、破产清算时股东处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最后顺序;

④参与性: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2)股东的权利

①公司管理权:重大决策参与权、经营者选择权、财务监控权、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

②收益分享权

③股份转让权

④优先认股权(不是优先股的权利!)

⑤剩余财产要求权

3)股票的种类

①股东权利和义务——普通股VS优先股

普通股: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义务,不加特别限制,股利不固定;

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具有股利分配优先权和分取剩余财产优先权,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受到一定限制,仅对涉及优先股权利的问题有表决权。

②票面有无记名——记名股票VS无记名股票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③发行对象和上市地点

A股:境内公司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境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B股:境内公司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境内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H股(香港)、N股(纽约)、S股(新加坡):注册地在内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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