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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试行)通知

时间:2013-08-17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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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考试评审条件(试行)通知

内蒙古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3〕73号)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3〕73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管理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部门,自治区直属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条件(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提高评价质量,选拔和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工程专业人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工程(不含水产工程、农业机械化工程)专业且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资格采取评审的办法进行选拔。

第四条 自治区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管理。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专家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相关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正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被聘用的人员可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待遇。

第二章 申报条件

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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