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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级经济师和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试行)通知

时间:2013-08-17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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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以上。

(二)主持过1项或作为骨干承担过2项省(部)级大型工程项目,圆满完成任务,并获自治区级工程类技术成果奖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

(三)主持大型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或主持及作为骨干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企业的规划设计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四)在生产科研实践中,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内同行专家及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五)在大型企业的生产科研中,对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措施、产品质量等重大问题起过关键性作用,明显地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六)主持制订过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技术发展规划,撰写过国家级工程、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或制订过技术方案,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七)主持起草编制国家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1项以上,或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划3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八)主持完成国家部委和省科技、计划、经济、建设部门的重点或大型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等项目2项,或可行性研究4项,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并取得显著效益。

(九)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中,将高新技术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认可。

(十一)在突发事件救助等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取得显著效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嘉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专业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部级工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成果奖。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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