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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
如发生会计估计变更,企业应作如下披露: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包括变更的内容、变更日期,以及为什么要变更会计估计。
(2)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包括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各项目的影响金额。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易确定的理由。
3.会计差错更正的披露。
如更正重大会计差错,企业披露如下内容:
(1)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包括重大会计差错的事项陈述和原因以及更正方法。
(2)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包括重大会计差错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项目的影响金额。
三、所得税会计
(一)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与税法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不同,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1.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异在本期发生,不会以后各期转回。
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几种类型: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如税法规定,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所得税;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买国债产生的利息收入计入收益。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税法规定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所得额;但会计制度规定按成本结转,不产生利润,不计入当期损益,该事项产生的差异目前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如各种赞助费或捐赠支出,按会计制度计入当期利润表,减少当期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不允许扣减。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2.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或损失时的时间不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
时间性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期末按照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以及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按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大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要补交所得税,这部分投资收益补交的所得税需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于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产生纳税时间性差异。
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如产品保修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于产品销售的当期计提,但按照税法规定于实际发生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从而产生时间性差异。另外,如企业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制度规定提取时应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应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确认为财产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是指未来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时间性差异。
(3)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于以后期间确认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需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4)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如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税法规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出于财务会计目的有些情况下直线法,导致在固定资产使用初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的折旧金额大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折旧金额,从而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的基本特征在于,某项收益或损失均可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对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会计处理。
1.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的方法。根据该方法,本期所得税费用是按照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外负担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在应付税款法下,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
2.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摊到以后各期。根据该方法,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包括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中。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递延法和债务法。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期间,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递延法还是债务法核算,其结果相同;但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两种方法有所差别。在债务法下,当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从而对当期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而递延法下则无需作此调整。
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如时间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出现借方金额的,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当期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特征
关联方一般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两方或多方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
(1)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一个企业不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2)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
(3)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控制、母公司和子公司。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获得控制的途径主要有:
(1)以所有权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指一方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包括:直接控制,指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间接控制,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直接和间接控制,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以所有权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指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主要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以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指一方虽然不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但通过法律或协议形式实质上能够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即不具有投资关系,但通过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目的。
母公司是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如果一方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另一方时,投资企业即为被投资单位的母公司,被投资单位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
2.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
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具有如下特点:
(1)两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合营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
(2)共同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存在投资关系,合营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或者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存在投资关系,合营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3)共同控制是以合营合同来约束的。
3.重大影响和联营企业
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其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当一方面拥有另一方 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其财务和以营决策的能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一方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并没有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可认为不具有重大影响。
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通常,在存在投资关系但并未达到控制或未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即为投资企业的联营企业。
4.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区别。
区别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关键是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子公司,投资者视为被投资企业的母公司;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当投资各方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共同控制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各方的合资企业;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二)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以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应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守实现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要求
1.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2)企业的主营业务;(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其中,“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是指工商登记时注明的企业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如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类型。
2.当存在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指关联方与本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为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四)关联主交易概念
关联方交易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型主要有: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