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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点网络应与外部网络物理或技术隔离,形成独立局域网。
第四十五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试计算机禁止连接可移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等。
第四十六条 考试系统应在考试过程中定时自动备份应考人员答题情况,确保应考人员能够在重启或更换考试计算机的情况下继续答题。
第四十七条 每科目考试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提前交卷,自动转入下一科目考试。本场最后一门科目交卷后,应考人员应尽快离开考场。
第四十八条 考试以考试服务器时间为准,考试结束时间到,考试服务器将自动收卷。应考人员应尽快有序离场。
第四十九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加强考试考风考纪工作、强化考务管理、加大监考力度,禁止应考人员将各种数据存储、传输及通信设备带入考场,禁止拷屏、屏幕录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题等行为。一经发现,应没收设备,停止考试并按考试违纪处理。
第五十条 考试期间,监控设备应对考场进行全程录像,并保证考场无盲区。录像文件严禁无关人员调看、拷贝。
第五十一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期间应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选派巡视人员监督、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五十二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对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设备严重故障、考场断电、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情况,做好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统一管理本地区(部门、系统)的考试信息,具体包括:考试报名人数、应考人员答题结果和考试成绩等,并按要求向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送必要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应通过考试系统进行评卷,不得人为调整应考人员成绩。
第五十五条 同一应考人员所有报考科目考试成绩一次性全部合格的,视为通过考试。单科考试成绩不得滚动计算。
第五十六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20日内公布考试结果。
第五十七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公布考试结果的同时,将所有考试通过人员信息导入本级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设置为待激活状态。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考试通过人员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将其信息激活。
第五十八条 考试系统日志、应考人员信息、试卷试题编号、答题结果、考试成绩的保管期限为2年,考试期间监控录像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第五十九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将考试舞弊人员信息,及时纳入禁考人员数据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不允许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结合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部门、系统)的考试工作规范、考点考场设置标准、考生守则、考务工作人员职责、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