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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4-13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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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当地物价部门核批的标准向应考人员收取考务费。鼓励采用网上缴费等现代化收费模式。

  第十一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合理确定下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留用的考务费,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应专项用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根据考点设置情况,进行或组织下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进行考场及座位号的编排工作,并于考试前向报名成功的应考人员开通登录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功能或向其现场发放准考证。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四条 考点和考场的设置应按照便利、集中的原则,根据报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对于报名人数较多、符合考点设立条件的县(市、区),经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在该县(市、区)增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

  考点应主动接受所在地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有独立的电子考场、服务器机房(机柜)、考务办公室、应考人员候考区、卫生间等。应考人员候考区需配置适当的便民服务设施。

  第十七条 考点及考场应安全、安静,宽敞明亮,具有良好的通风性能,并具有防热、防火、防电击等保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考点应配置考试服务器、考试计算机、备用计算机、不间断电源、局域网络等无纸化考试必要的软硬件设备,确保考场满足无纸化考试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配置身份识别设备、监控设备等必要的防舞弊设备,防范替考、抄袭、交头接耳、传接物品、使用通讯设备等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负责考场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以及突发故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不得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教学和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考点考场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考场,应予以改造或淘汰。

  第二十三条 各考点应在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名称,并提前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时间表和考场规则等。各考场应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第四章 试题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全国统一题库以及根据题库组成的试卷、标准答案(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属于工作秘密,对其所处的系统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第二级的安全保护要求进行防护。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接收,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考点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考点分级落实保密安全责任制。必须按规定的制度和手续进行交接和保管,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或其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地考试试题保密安全工作负责,承担第一保密责任并签署责任书;应在正式在编人员中设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保密管理工作,承担具体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全国统一题库由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定期以光盘方式下发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题库的交接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各不得少于2人。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光盘中的文件等内容,确认无误后进行密封处理,并由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题库,不得再向下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或考点整体下发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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