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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衔接
(一)申报条件及所需证明材料。
按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部分在能力上已经达到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在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通过。可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的注册会计师查询功能予以核实。
(二)申报办理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免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表样附后),并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按属地原则,经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初审后,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并返回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办理,由申请人填写《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办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衔接
原26号令第三十九条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73号令第三条中的“其他组织”,其会计从业资格应当按73号令进行管理。
六、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职责
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从业人员有关政策制定,组织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从业人员管理、指导工作,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管理、免试审批,印制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证。市财政局不再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办理和进行信息报备的,原则上转到所属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和管理,协助做好本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和政策咨询解答,按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