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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贯彻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8-17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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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启用和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市于2013年10月开始启用和分期分批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证换发对象为201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1年版本),且个人信息采集审核通过的会计从业人员。2015年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结束。不同单位行业具体换证时间和要求,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通知。

(四)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变更。在换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前,本人已填报会计人员信息且有变更的,要填写《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表样附后),携带变更证明材料,到原信息报备财政局作变更登记和办理领取新会计从业资格证。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遗失补办。如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故意毁损的,持证人员应在重庆市内公开媒体公告后,填写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办申请表》(表样附后),持媒体公告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局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管理的衔接

(一)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市财政局已于2011年建立了重庆市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相对接。该管理系统将不断完善与提升,逐步实现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和服务,推进会计人员信息化动态管理。

(二)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建设。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要加强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建设,利用换证登记和调转等时机,及时补充和完善会计从业人员相关信息,确保上传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因保密原因不能上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会计从业档案信息中不再保留“从业资格证注册时间”信息项。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的,按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登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晚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的,以毕业后实际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或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间登记;对于符合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和达到一定年限及专业技术职称、免试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特殊的,可以参考其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进行确定。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确定后不得变更。

(三)会计人员服务网站建设。重庆市财政局已在“重庆会计之家”(www.cqczkj.gov.cn)网站开通“网上服务大厅”,提供会计人员信息查询与会计从业证书管理功能,为重庆广大会计人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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