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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热身卷(1)

时间:2013-09-05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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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005年1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甲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乙建筑公司(下称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甲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5年7月,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甲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5年6月起停工。甲公司欠付乙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甲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乙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6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丙银行因甲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6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甲公司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乙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3)在乙公司与丙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解析]:
(1)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理由: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依法获得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2) 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0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乙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优先。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虽然丙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是乙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4)乙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而违约金不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58.甲公司为支付乙公司的货款,于2006年6月5日向乙公司开出一张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丙公司购买一批木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事后不久,乙公司发现丙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丙公司支付票款。丙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丁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丙公司以欺诈方式从乙公司获得该汇票,乙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200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 拒绝付款,理由是:①丙公司以欺诈行为从乙公司获取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乙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②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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