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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热身卷(1)

时间:2013-09-05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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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答案]:√ 

5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答案]:√ 

52.破产界限的实质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答案]:√ 

53.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于出票地法律。() 
[答案]:× 
[解析]:应适用于付款地法律。 

54.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 
[答案]:√ 

55.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共15分,每小题5分。) 

56.我国某化工厂欲引进国外先进化工技术,经与某国一家化工公司协商,达成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总额11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 450万美元;中方以货币、厂房、设备出资,出资额为350万美元;外方以化工生产的专利技术作价50万美元出资,另外又向中方所在地的中国银行贷款50 万美元出资,该贷款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在合营期限内协议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经双方同意减少企业注册资本。该协议双方同意选择适用外方所在国的法律。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指出该协议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解析]:
(1)外方出资比例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协议中,外方出资100万美元,与注册资本450万美元之比不到25%。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按照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不能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外方出资。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合营各方的出资提供担保。 
(4)协议约定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5)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能适用外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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