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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热身卷(1)

时间:2013-09-05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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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 
(1)2005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公司能否拒收全部货物?谁应当对B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如果A公司在B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的况下,向B公司发货,该买卖合同是否生效?B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请说明理由。 
(4)B公司欠A公司电脑款能否与A公司的债务相抵销?为什么? 
(5)银行对到期贷款应如何追要? 
[解析]:
(1)2005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本案中,AB双方尚未签订确认书,故合同未成立。 
(2)B 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货物。B公司只能就遭受损失的货物拒绝接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规定属于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所以,B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只能就发生损失的货物拒绝接收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A公司应当对B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B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A公司委托C公司托运,形成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c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A公司承担。 
(3)如果B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B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两者不能并用。 
(4)B公司欠A公司电脑款不能与A公司的债务相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案中,A公司虽然对B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B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B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利益。但是,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也未说明双方同意抵销债务,也不符合约定抵销债务的条件,所以,此两笔债务不能发生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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