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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拍卖、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原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企业以及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企业国有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内容。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资产评估,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企业以及企业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概念。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责任。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违反产权转让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节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概述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是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
(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的概念。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执法决定并能够独立承担相应责任,实施财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
2.执法主体的种类。执法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二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三是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二)违法主体
1.违法主体的概念。违法主体,是指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2.违法主体的种类。按照性质的不同,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机关,具体包括: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国库机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2)企业。(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4)个人。
三、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反会计管理规定、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等行为及制裁措施作出了相应规定。
四、财政执法主体的权限和手段
(一)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配合的权利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二)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利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责令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拨付财政拨款的权利
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五)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权利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六)撤销荣誉称号的权利
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五、财政执法程序
(一)财政执法程序的概念
财政执法程序,是指财政执法主体进行执法和检查过程中,依法应当遵照的特定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等,是用以指导执法机关及其检查人员有序地组织和开展检查工作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