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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九章)

时间:2007-11-2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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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

(二)掌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评估和处置

(三)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评估和产权登记、处置

(四)掌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转让

(五)掌握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财政执法主体的权限、财政执法程序

(六)熟悉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七)熟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八)熟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九)了解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原则

(十)了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概述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原则

1.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2.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原则包括:(1)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2)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原则;(3)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

(二)政府采购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政府采购法的概念。政府采购法,是指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是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主体,具体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载!请·注明*中华#*会计网校

3.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另一种是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 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采购人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的权利包括:①采购人有权按照采购需要与集中采购机构签署委托协议;②采购人有权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③采购人有权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④采购人有权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⑤采购人有权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⑥采购人有权签订采购合同;⑦采购人有权对特殊项目实施部门集中采购。

(2)采购人的义务。采购人的义务包括:①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②采购人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③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④采购人必须遵守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秩序;⑤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⑥采购人有义务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和招标结果。转载!请·注明*中华#*会计网校

2.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供应商的权利。供应商的权利包括:①公平和平等地取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②公平和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③有权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政府采购活动和有关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和质疑;④有权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⑤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⑥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2)供应商的义务。供应商的义务包括:①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②按规定接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并提供合格的采购项目;④其他必须遵守的工作要求。

3.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包括:有权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在全国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有权组织实施具体采购工作;有权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代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代理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进行验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过程的非法干预。

(2)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包括:有义务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应当按照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三、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二)邀请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转载!请·注明*中华#*会计网校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与不少于3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方式

单一来源方式,是指采购人向惟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方式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项目确立批准阶段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确立,是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审程序完成的。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在部门预算编审期间,各部门应将属于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专项支出项目和基本支出项目,在相关科目中详细列明,由财政部对各部门预算进行汇总审核后,形成预算草案上报国务院批准,并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

(二)采购合同形成阶段

1.确定采购模式。采购人对已批准的采购项目,应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采购模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及各自的权利义务。

2.确定采购方式。如果采购资金总额达到了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如果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地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依据事先规定的评标或确定成交的标准,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向其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此过程中应遵守《政府采购法》 的有关规定,遵循政府采购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4.订立采购合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自订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采购合同的履行及其管理阶段

1.履行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验收。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3.付款。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4.妥善保存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五、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

采购人可以直接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在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是合同要约,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谈判报价、询价报价是合同的承诺,实际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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