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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使经济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现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三)经济法责任的实现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指经济法责任确定后,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职责、经济义务或其他负担。
三、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1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2 、《仲裁法》 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 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3)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 、仲裁程序。
(1)仲裁的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1 名仲裁员或3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有权申请证据保全。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 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2 、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申请已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复议管辖。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不同类型及级别,《行政复议法》 分别规定了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3 )复议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 4 )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1 、诉讼管辖。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和种类。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民法通则》 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为以下两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 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 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 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 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4 、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执行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 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 个月。
点评:
本章内容与去年大纲相比没有变化,建议您学习的过程中着重掌握以下知识点: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行为和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