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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一章重点

时间:2012-12-13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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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从事上述(1)至(3)项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4)至(7)项中的一项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
  从事(4)至(7)项中的两项以上的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
  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
  (五)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场所是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
  证券交易场所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证券,也不进行证券的买卖,更不能决定证券交易的价格。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的事项
  (1)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注意判断、选择题)
  2.其他交易场所
  ▲定义
  其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
  ▲分类
  包括分散的柜台市场和一些集中性市场。
  在早期,柜台市场(又称为“店头市场”)是一种重要的形式。这种交易方式呈现分散性。金融机构的柜台既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也是证券交易的参加者。我国在2002年6月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就采用这样的交易方式。
  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其他交易场所也出现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债券集中性交易市场。
  ▲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1)1997年6月成立。
  (2)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境内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3)主要交易方式包括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4)我国现行开展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属于其他交易场所。
  (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1)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4)要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应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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