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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籍人员在工资薪金上的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时间:2012-12-17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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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11年7月发放工资,给中国公民张某的应发工资数为5000元,其个人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费用为955元,给马来西亚籍梁某的应发工资数为10000元,外籍人员不交纳五险一金。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2000)×15%-125=181.7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800) ×20%-375=665(元)

如果本例题的工资发放日期是2011年9月,其他条件不变。则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3500) ×3%=16.3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500-1300) ×20%-555=485(元)

如果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达到4800元,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总扣除数还是4800元,即不存在附加减除费用的情况下。初一看,内外籍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上达到了统一,但细一想,外籍人员的个税负担率高,因为外籍人员不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住房公积金外籍人员虽说不交纳,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在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但外籍人员在国内的住房租金可以凭租赁发票按实报销,报销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相当于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而社会保险金这一块,外籍人员不交纳,就无法享受到优惠,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扣除这部分个人承担的费用,以致外籍人员比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反而不公平。因此,外籍人员的附加减除费用,在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达到4800元及以上时,要保证一定的数额,并随着减除费用的提高,附加减除费用也要随之提高。工资薪金是刚性的,是不断提高的,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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