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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营业收入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1-06-2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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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营业收入的会计处理

  接团社的营业收入是由组团社按拨款标准及规定,拨付的综合服务费、城市间交通费、加项服务费、全程陪同费等。拨付的款项对组团社来说是构成营业成本的一部分,对接团社来说则是营业收入。 为核算接团社的经营成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无论款项是否已收到,应以向有关组团社发出“拨款单”的时间和金额作为计算本期营业收入的依据,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实际收到组团社的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例】A旅行社(接团社)4月3日向B旅行社(组团社)发出拨款结算通知单,金额为96 400元。该笔款项于4月5日收到。根据有关凭证,会计处理如下:

① 4月3日,发出拨款通知单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国内结算款(B旅行社) 96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6400

②4月5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964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国内结算款(B旅行社) 96400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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