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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建房屋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时间:2011-06-2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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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受托方是否核算收入和成本?如果需要核算,代建房收入与成本是否同价?受托方的“开发成本――代建房”结转到“经营成本――代建房结算成本”后,转给委托方房产时,依据什么凭据转出?

【解答】受托方符合代建房规定的条件,则其所取得的发票均是委托方名义的发票,当然由此形成的成本费用实质上是在为委托方进行代为结算管理,与其本身的开发经营业务毫无关系,受托方无需核算该项目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也就不存在代建房收入与成本同价的疑问,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其收取委托方的代建房手续费收入应当作为经营业务收入核算,为此发生的支出应当作为期间费用核算。

由于受托方是代建行为,在科目设置上,其在“开发成本――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建造完工后应转入“开发产品――代建房”科目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如果受托方仅是收取管理费,且不垫付资金,所有的房产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负责,则受托方不需要负担房产造价成本的结转,仅就其收取的管理费收入确认收入,计征营业税,其在“开发产品――代建房”归集的成本费用转入“其他应收款――委托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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