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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讲座后,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4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5) 上市核准与信息披露。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等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自接到公司提交的有关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交易的有关文件,并将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为了充分保护社会公众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上市公司必须依法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五)发行债券筹资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
(1)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发行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由公司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请审批。公司报请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发行公司债券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除此之外,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发行公司债券申请获准后,公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必须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4公司债券的承销。
获准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与承销机构确定并签订承销协议。
○5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载明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的发行日期等事项。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等事项。
(3)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其中,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转让;无记名公司债券只需由债券持有人在证券交易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换与偿还。
(1)可转换债券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发债公司普通股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具有如下三个特点:
○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
○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者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换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者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报的申请文件。
○1发行人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3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4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
○5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6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等。
○11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4)早报及核准程序。
○1上市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2上市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3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5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上市公司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上市公司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6上市公司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7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上市公司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上市公司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8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回售、转换股份与债券偿还
○1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2回售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人才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3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4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期满后偿还本息。
二、资金的投放与运用
(一)企业资金投放与运用的法规政策要求
1.企业普通股募集资金使用的法规政策要求。
(1)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2)应当定期公告募股资金使用的情况。
(3)如果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应当予以说明并公告。
(4)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2.企业债券资金使用的法规政策要求。
(1)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所筹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4)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3.企业信贷资金使用的法规政策要求。
(1)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2)不得使用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3)不得使用贷款资金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4)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资金经营房地产业务。
(5)对于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资金从事房地产投机;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对于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6)不得套取贷款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二)证券投资管理
1.债券投资管理。
债券价值等于债券所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在进行债券投资决策时,只有在债券价格低于债券价值时,才值得投资。
债券投资的优点:本金安全性高;收入稳定性强;市场流动性好。债券投资的缺点是购买力风险较大。
2.股票投资管理。
企业进行股票投资的目的主要有两种:一是获利;二是控股。同债券估价一样,股票价值等于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3.证券投资组合管理。
(1)证券投资组合又叫证券组全,是指在进行证券投资时,不是将所有的资金都投向单一的某种证券,而是有选择地投向一组证券。通过有效地进行证券投资组合,可削减证券风险,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2)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风险,即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前者又叫分散风险或公司特别风险,是指某些因素对单个证券造成估价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可以通过证券持有的多样化来抵消。后者又称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证券都带来估价损失的可能性。这种风险影响到所有证券,不能通过证券组合分散掉。
证券组合的风险收益是投资者因承担不可分散风险而要求的超过时间价值的那部分额外收益。
证券投资组合的方法有:选择足够数量的证券进行组合;把风险大、风险中等、风险小的证券放在一起进行组合;把投资收益呈负相关的证券放在一起进行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