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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2-11-30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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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年限可以作为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八条其他要求

(一)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须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须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

(四)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以上。

2.通过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3.取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延迟2年以上。

(七)有违法违纪行为,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的,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技术水平

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会计专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工作中能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会计业务,进行会计分析和会计管理,提供真实、完整、正确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业务能力与经历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或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二)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部)级会计研究课题、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2项以上。

(三)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3年以上。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

(五)参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提出的建议或措施有2项以上被采纳的。

(六)在会计中介机构中从事审计、评估工作5年以上,担任过5个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或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制订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采纳认可。

(二)主持和承担的会计改革课题、科研项目,理论上有创新,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三)主持、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创造先进管理经验,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在社会实践中推广,得到财政部门认可。

(四)积极参与经济改革,在促进本地区生产、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生产经营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上,提出建设性方案被采纳,使本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或促进资金、成本、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

(五) 直接参与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由其承担对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受到相关部门的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六)为企业提出书面管理建议被采纳,或为企业设计制订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可行性分析报告、内控制度等方案被采纳,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

第十二条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会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并公开发表、出版财会专业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著作、译作等。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财会专业著作或译作1部(主要编著者、本人撰写或翻译每部汉字在5万字以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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