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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3-09-07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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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考试报名开始15日前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江苏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3﹒近期一寸彩色免冠证件照一张

4﹒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中专(含)以上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如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资格的,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携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上款2-6条规定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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