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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3-09-07  来源:中华会计考试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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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等相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且年满50周岁、目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人事管理部门,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013年7月1日前已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提供累计20年有本人签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或提供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现所在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10日发布的《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苏财会〔2005〕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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