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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人员、雇佣人员,一律视同所在单位正式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分别按上述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无单位的人员,其会计从业资格由户籍(居住地或暂住地)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题库、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