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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时间:2012-12-03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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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方出资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丁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一)相关资料

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1.4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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