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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2.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控制是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行为的申报许可
《反垄断法》规定了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体条件、申报程序、审查的程序、审查的内容和结果及公布审查结果。
(五)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的表现:
(1)行政性强制交易。
(2)行政性限制市场准人。
(3)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六)反垄断法的执行和适用
1.反垄断法的执行主体制度
(1)反垄断法执行主体。即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相应权力的享有者。在我国,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承担反垄断职责。
(2)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职责。
(3)反垄断法执行主体的权力。
2.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
反垄断法执行的一般程序包括:启动、调查、审议、决定、执行。
3.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不仅对在国外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国内企业和在国内违反国内反垄断法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而且可能对在国外违反国内反垄断法并影响市场竞争的外国企业发生效力。
4.反垄断法豁免和适用除外
(七)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1.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包括:(1)欺骗性标示行为;(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3)诋毁商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1.欺骗性标示
欺骗性标示是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2.仿冒
仿冒是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3.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是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1.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六)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不当附奖赠促销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赠与或奖励,以促进销售的行为。
(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法主要内容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价格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价格调控制度
(一)价格调控宗旨
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国际收支平衡和充分就业,是宏观调控的目标,也是价格调控的宗旨。
(二)价格调控制度
1.价格监测制度
2.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3.重要农产品保护价制度
4.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三、价格规制制度
(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2.政府定价的范围
3.政府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4.政府定价权限
5.政府定价程序
(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制度
1.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2.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3.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4.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四、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价格管理体制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二)价格的政府监督制度
1.监督检查的主体。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的职权。
(三)价格的社会监督制度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五、价格违法责任
(一)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责任
(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价格违法责任
第五节 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一)财政监督主要内容
财政监督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对财政收支及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的检查、督促活动。
1.财政监督的性质
2.财政监督的内容
财政监督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另一是通过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
3.财政监督的类型
财政监督可分为广义的财政监督和狭义的财政监督、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二)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是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体系
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可以根据财政监督行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制度,包括财政收入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财政投资监督法律制度、国有监督法律制度等。
2.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原则
(三)人大监督法律制度
监督财政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和职责之一。预决算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财政监督职权的主要方面。
(四)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主体是审计机关。我国的审计机关包括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五)财政监督主体及职权
财政监督包括财政和税收、国资、海关等相关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主体是政府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内设机构。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是由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以及查处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财政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是财政法律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分为l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三)财政执法主体
财政执法主体是依法拥有财政执法权力、承担财政执法职责的组织。财政执法主体只是组织,即有关财政执法机关,不是个人。财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财政执法职责时,是职务行为,不是以个人名义。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3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四)财政执法权限和责任
1.财政执法权限的依据
2.财政执法权限
(1)调查、检查权
(2)处理、处分、处罚权
3.财政执法权限的协调
4.财政执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五)财政执法程序
财政执法程序是财政执法主体进行调查、检查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过程中,依法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等行为规范。财政执法程序制度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财政执法程序。
(六)财政检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