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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八章

时间:2012-01-09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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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价格调控制度、价格规制制度、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

(二)熟悉国家出资企业、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价格管理与监督体制

(三)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价格法概述、价格违法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国有资产是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调整在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3.社会监督。

三、国家出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2.任职条件。

3.任命程序。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5.考核。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管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了一般规定,并对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进行专门规定。

(三)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2.决定或批准。

3.出资人权益保护。

(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五)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界定。

2.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

(七)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五、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责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1)外币现钞;(2)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3)外币有价证券;(4)特别提款权;(5)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又称外汇管制法律制度,是规范外汇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我国外汇管理的机关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什么是经常项目

2.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3.外汇收支真实合法性审查制度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1.什么是资本项目

2.跨境投资登记、许可制度

3.外债规模管理制度

4.对外担保许可制度

5.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登记制度

6.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制度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1.金融机构外汇经营许可制度

2.外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

3.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许可制度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

1.汇率管理制度

2.外汇市场管理制度

(六)外汇监督检查制度

1.外汇监督检查权限

2.外汇监督检查程序

3.外汇信息报告制度

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一)逃汇、套汇的法律责任

(二)扰乱外汇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三)破坏外汇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四)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垄断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垄断法的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2.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依据,一般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市场行为及其他相关因素。

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行为。

(三)联合限制竞争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称为“垄断协议”。

1.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横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2.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

部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同时,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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