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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时间:2007-11-2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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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5.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至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3.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 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2.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其职权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基本相同。

3.股东大会的形式。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5.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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