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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二)

时间:2004-12-2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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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品流通企业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应计入当期损益。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过程。

三、投资者投入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成本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存货

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五、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六、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第十三章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八、盘盈的存货

盘盈的存货,其成本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确定。

企业取得或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会计期末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生产部门领用的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领用时,将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应计入产品生产成本。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将包装物实际成本计入营业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将包装物实际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企业将多余或闲置未用的包装物出租、出借给外单位使用的,应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的,将出租、出借包装物的实际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出租包装物)或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

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可采用五五摊销法、净值摊销法等方法进行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金额较大的,可作为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应采用一次摊销法或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如果低值易耗品已经发生毁损、遗失等,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节  存货的期末计量

一、存货盘存和清查

(一)存货盘存

存货盘存方法主要有定期盘存法和永续盘存法。

(二)存货清查

存货清查通常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处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会计期末,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这里所指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一)存货减值的迹象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3如果属于按定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

(三)可变现净值中估计售价的确定方法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即,如果企业就其产成品或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则该批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该标的物生产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的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3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4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

(四)材料期末计量特殊考虑

1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照成本计量。其中,"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2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等原因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当有迹象表明存货发生减值时,企业应于期末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在某些情况下,存货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存货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存货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此时,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期末对存货进行计量时,如果同一类存货,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另一部分则不存在合同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区分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和没有合同价格约定的存货,分别确定其期末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分别确定是否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转回

企业应在每一会计期末,比较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反之,应将已提数大于应提数之间的差额冲销已提数。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管理费用。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使得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其冲减的跌价准备金额,应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的同时,应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结转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生产领用存货时,可不同时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待期末一并调整。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四章  投资

[基本要求]

(一)掌握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掌握短期投资现金股利和利息的确认;掌握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掌握短期投资处置的核算

(二)掌握长期债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掌握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确定和摊销;掌握长期债权投资利息的确认;掌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算;掌握长期债权投资处置的核算

(三)掌握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和权益法以及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会计处理;掌握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

(四)掌握长期投资减值的确认和计量

(五)熟悉投资的确认条件

(六)熟悉委托贷款的核算

(七)熟悉长期投资减值的迹象

(八)了解其他债权投资的核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投资的确认

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投资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又可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应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投资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节   短 期 投 资

一、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一)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

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三)债务重组取得的短期投资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短期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第十三章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

(一)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其他应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二)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于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一)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期末短期投资的成本高于市价时,应以市价来反映该短期投资的期末价值,反之则仍应以成本反映该短期投资的期末价值。

(二)企业在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四、短期投资的处置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三节   长期债权投资

一、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债权投资按投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两类。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长期债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为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一般应构成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当其数额较小时,可于购买时一次计入当期投资损益;当数额较大的,应计入初始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予以摊销,计入当期投资损益。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长期债券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但是,如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系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则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未到期债券利息,构成该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长期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中单独核算,待其实质上形成一项短期债权时,再转入应收利息。

(二)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第十二章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券投资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券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第十三章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确定和摊销

(一)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确定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计利息)-债券面值

1债券初始投资成本是指企业购入长期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余额(如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还应减去相关费用);

2相关费用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费用;

3应计利息是指构成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的债券利息,即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付息期的债券利息。

(二)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时可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长期债券投资利息的处理

(一)长期债券投资应按期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按债券面值以及适用的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如长期债券投资系采用溢价(折价)方式取得,则在确认长期债券投资利息时,应将按债券面值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减去(加上)当期溢价(折价)摊销额的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持有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实际收到的分期付息长期债券投资利息,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的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债券投资利息,冲减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算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成发行公司的股份前,其核算应遵循债券投资的核算原则,视持有期限长短不同,作为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核算;

(二)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在转换为股份时,应确认转换日尚未确认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时,均按账面价值转换,不确认转换损益。

五、其他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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