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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顿的进行与终结
和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法律规定的终结整顿情况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经过整顿,被申请破产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企业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
第四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并可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清算组与破产财产
(一)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指定。
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清算目的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
(二)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2.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
(1)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5)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为求偿权的,依该代为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