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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四章重点(1)

时间:2013-01-08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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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统称密码)。客户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修改密码。

总结: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过程

1.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须知》。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早期是由其经纪商即证券公司负责管理,通过其营业场所设立的资金柜台办理,或委托银行代理。

▲银证转账: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银行储蓄账户的转账。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存管银行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变化:(5个)

1.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不能存入其他任何机构。

2.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每个客户建立管理账户,用以记录客户资金的明细变动及余额。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用以客户证券交易交收资金的划付。该账户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但其资金全部为客户所有。“管理账户”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的二级明细记录账户。

3.客户、证券公司和指定的存管银行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具体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

4.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全部通过指定的存管银行办理。

5.指定的存管银行须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其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用

从制度上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投资者利益、控制证券行业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三)委托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则客户和证券经纪商之间就建立了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委托关系。

▲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如经客户和证券经纪商双方签字和盖章,性质上就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就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客户是授权人、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代理人、受托人。

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作为委托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

(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即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投资者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如果受托人没有根据委托合同限定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期限执行,委托人可拒绝接受,并有权要求赔偿。在发出委托指令后、未成交之前,委托人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

(3)对自己购买的证券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证券。)

(4)对证券交易过程的知情权。

(5)寻求司法保护权。

(6)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客户作为委托人,必须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

(1)认真阅读证券经纪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按要求签署有关协议和文件,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书,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核。

(3)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

(4)按规定缴存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发生违规的委托人账户透支的情况,委托人不仅有责任立即补足交易资金,而且须接受罚款的处罚。

(5)确定委托手段。

(6)接受交易结果。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限内,主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传达受托人;受托人接到通知后,变更委托的,按变更后的委托内容代理买卖;撤销委托的,应停止执行原委托。但是,如果在有效期限内,受托人已经按原委托指令内容买卖成交了,委托人就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办理交割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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