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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第三章重点(1)

时间:2013-01-04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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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华会计网搜集整理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关于《证券交易》章节重点的相关内容,以供各位考生学习参考,希望对考生掌握基础知识有所帮助。

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第一节 特别交易规定与交易事项

一、特别交易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中,除了一般地对交易流程各环节进行规定外,还要对一些特别的交易作出安排,如大宗交易、回转交易等;也要对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制定专门的规定,如股票交易特别处理、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特别规定等。

(一)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1.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进行大宗交易的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易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大宗交易的申报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 意向申报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上交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申报方数量不明确的,上交所规定将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上交所还规定,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 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的内容有:证券代码、证券账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方向、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 买卖双方输入交易系统的每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其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 大宗交易不纳入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交易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大家在记相类似知识点的时候要记不同的地方)

△ 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2.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

自 2009年1月12日起,深交所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

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1)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①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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