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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证明,将增值税与营业税业务完全分开,成立单独的安装公司,负责产品的安装业务,这种经营模式能减低税赋。
示例:A空调生产企业年产10万套中央空调,销售额15亿元,进项税额1.5亿元,由公司当地代理商负责销售及安装业务,安装费总收入2.2亿元,支付安装费用2亿元。假定A企业成立C安装有限公司,负责A企业国内市场中央空调的安装,C公司已取得建安资质,营业税纳税人。
筹划前:A企业应纳增值税=150 000/(1+17%)×17%-15 000=6 794.9(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 794.9×10%=674.5(万元),合计7 474.4万元。
筹划后:A企业应纳增值税=(150 000-22 000)/(1+17%)×17%-15 000=3 598.3(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 598.3×10%=359.8(万元),合计3 958.1万元;C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22 000-20 000)×3%=6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合计66万元。
筹划对比:A企业税金减少(7 474.4-3 958.1)×(1-25%)=2 637.2(万元);税后净利增加2 637.2万元;C安装公司税金增加66×(1-25%)=49.5(万元),税后净利减少49.5万元;税金合计减少2 637.2-49.5=2 587.7(万元),税后净利合计增加2 587.7万元。
筹划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