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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商贸有限公司既经营煤炭、钢材、水泥又经营玉米,2009年销售煤炭等取得含税收入 65.52万元,计提销项税额9.52万元,当期购进煤炭等发生进项税额7.2万元,应实现增值税应纳税款 2.32万元。但由于当期购进玉米支付价款481万元,计提进项税额62.53万元(481×13%=62.52),销售后(当年全部销售)取得含税收入510.76万元(加价510.76÷481×100%≈106.19%,按每1公斤购进价1.50元计算加价0.09285元),计提销项税额58.76万元,进、销项相抵出现留底3.77万元。申报结果9.52+58.76―7.2―62.53=-1.45万元,将经营煤炭等应纳的2.32万元增值税应纳税款抵消掉了。
【分析】企业这种计算、申报办法不违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因为,在现行增值税法律法规中只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并没有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分别核算进、销项税额,单独计税,但事实象上述该商贸企业已经用经营粮食的进项大于销项的差额抵消了经营煤炭等高税率产品应该缴纳的增值税,虽然主管税务机关已责令其作出了调整,从大局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但税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经营象粮食这样的政策性“倒挂”产品应单独核算进、销项税额,单独计算缴纳增值税,以进一步完善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