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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品牌香烟专卖企业(A公司)打来电话,咨询这样一个问题。该公司是一个商贸企业,是专门销售某品牌香烟的!他们将自己购入的一部分香烟,用于招待客户。这部分招待用的香烟,是应该进项税转出呢?还是视同销售呢?
应该做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可以看出,本案例中的香烟,如果被认定为无偿赠送,就应该视同销售。如果被认定为个人消费,就应该进项税转出。那到底是“无偿赠送”还是“个人消费”呢?本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纳税人用于招待的物品,正是自己的主营商品。虽然这种商品是外购的,而非自产的。但将自己的商品“无偿”让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应该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