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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按权益法核算时,源潇公司按比例应分担的乙公司经营亏损26万元已计入了2012年度的损益(减少投资收益),在会计上减少了本年利润,为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该项损失支出26万元作纳税调整增加。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源潇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利润62万元+纳税调增26万元-纳税调减8万元=80(万元)。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制
(一)由于源潇公司的纳税申报涉及股权投资的纳税调整事项,先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附表。
1.填写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①在第1行(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栏中填入8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对甲公司投资收益增加额);
②在第1行(第8列)“税收确认的股息收入”中“免税收入”栏中,填入8万元(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甲公司投资收益);
③在第2行(第7列)“会计投资损益”栏中填入—26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对乙公司投资收益减少额);
2.再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后面的金额栏中填入8万元(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甲公司投资收益)。在第1行形成免税收入8万元。
3.继续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根据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
①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在第3列“调增金额”栏中填入26万元(会计上确认的对乙公司投资收益减少额)
②第15行“14.免税收入”:在第4列“调减金额”填入8万元(即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
(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1.第9行“投资收益”:金额栏中填入-18万元。即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损益相抵后的数额(8-26=-18)计算填报。
2.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入26万元。即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计算填报。
3.第17行“免税收入”:填入-8万元。即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法规定免税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由此形成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8万元。
4.最后形成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以及第25行的“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
四、其他事项说明
在讲述了上述计算及填表事项后,为帮助企业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涛税官又告知源潇公司财务人员一项本案例中未涉及,但对外投资经常遇到的涉税事项的处理:
假设乙公司2012年是盈利,其可分配利润也是65万元,在权益法核算时,源潇公司则在会计上确认2012年投资收益26万元,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在税收上应作纳税调整减少26万元。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制时与上述投资亏损业务做反向操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