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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溢余与短缺的会计账务处理

时间:2011-06-08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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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对于现金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即现金溢缺情况,首先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现金清查中发现短缺的现金,应按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在现金清查中发现溢余的现金,应按溢余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1.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现金短缺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保险赔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属于无法查明的其他原因,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现金短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现金溢余”科目;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溢余,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现金溢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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