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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品偿还债务的财税处理方法

时间:2011-07-20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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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欠B公司货款300000元。由于A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10年5月1日到期的货款。2010年7月1日,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00000元,实际成本为120000元。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于2010年8月1日收到A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A公司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①业务分解 

a.销售产品――产品公允价值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 

b.按其公允价值偿还债务,并计算债务重组利得: 

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 3000000 

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 200000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7%) 34000 

债务重组利得300000-200000-34000=66000 

②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6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③计算企业所得税 

因该债务重组事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销售产品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000)+债务清偿利得66000=146000(元) 

应纳所得税:146000×25%=3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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