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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1-05-12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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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处理中‚预收房款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

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 

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对预缴的所得税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缴纳时同(1)一样,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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