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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红酒龙头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张裕”)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2010〕11号《关于对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细数了张裕多提巨额广告费、为张裕集团大力贡献商标使用费、提前为控股股东分红、调控销售收入以及少提折旧等财务“神技”。
众多“神技”中,以巨额广告费和商标使用费最令人咋舌。
2009年度,张裕已发生未付款广告费9847.06万元,另有375万元未使用广告费结转至2010年使用,导致2009年度多提广告费375万元,虚减净利润281.25万元。
这还仅仅是冰山一角:近几年张裕一直多计提广告费,截至2009年12月31日,逐年累计多计提广告费13354万元,这说明了张裕以前年度的净利润披露也不准确。
同时,张裕曾与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张裕等商标由张裕无限期、独占使用,张裕按相关商品销售额的2%支付集团商标使用费,集团所收到的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宣传商标及使用商标的产品。截至2010年6月,张裕累计向集团支付了46827万元商标使用费,集团却几乎未发生广告费支出。同时,集团于2009年注册了爱斐堡、黄金冰谷等商标,上述商标由张裕在生产过程中创立,完全有条件由张裕进行注册,但仍由集团注册后特许给张裕使用,并由张裕参照1997年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每年支付相关商品销售收入的2%给集团,事实上却并未另行签订使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