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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新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副局长廖忠儒挪用公款、贪污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廖忠儒在担任新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主任科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国有土地交易保证金和出让金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五笔土地款中的424.34万元用于炒股和个人开支,未缴入新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在挪用公款炒股巨额亏损后廖忠儒又携款潜逃,挪用公款金额为259.24万元,其中256.9万元被用于炒股,2.34万元被个人花费掉,另贪污公款金额为165.1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忠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进行炒股和个人花费,后又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挪用公款数额和贪污数额均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追其究刑事责任。
因本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