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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有新规收票仔细辨真伪

时间:2011-07-07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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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游公司2008年~2009年支付山东某电脑公司游戏分成21.35万元,取得国税发票(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列支成本。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企业未能换回新版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以下简称“新《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因此,上述21.35万元成本不予列支,该网游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34万元。 

而在2011年2月1日前,按照原《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以下简称“旧《细则》”)规定,旧《办法》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此外,旧《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三十六条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旧《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进一步解释,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因此,按旧细则的规定,对该网游公司还要处以罚款。 

比较新《办法》和旧《办法》,针对接受超范围开具发票问题,新《办法》取消了罚款,只保留了补税规定,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对企业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并没有明确是否给予“限期改正”。因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在接受发票时,需判断发票是否超范围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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