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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的账务处理

时间:2011-08-19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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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新的会计准则及税法,对于09年1月1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可进行增值税抵扣,同时对于事后变价处理也有相应的规定。 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报废不能使用了,是否还需要转出税金呢?具体税务与会计上怎么处理?

【解答】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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