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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时间:2011-08-04  来源:  编辑: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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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①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②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合营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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