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考网 > 经济师 > 备考经验

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复习第三十一章-公司法律制度

时间:2011-10-21  来源:中华财考网  编辑:  打印

【免费】“先听课、后付费”点击注册 享受长达七天的免费学习期!
无需立即付费,相应课程听课权限已开通,可享受已制作完成章节的全部内容,满意后再付款!
【精品班】2015年经济师考试辅导 当期考试不过,下期学费减半!
经典班次科学搭配,全程立体化教学,学习过程全程跟踪、分析、指导。名师课程,随意选听。

学习要求: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

具体内容:

(一)股份发行

1.概述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发行新股: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股份转让

1、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例题10:08年多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B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C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D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学习要求:

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具体内容:

(一)资格考试论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股东诉讼的规定: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违法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有上述违法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公司解散和清算

学习要求:

掌握公司解散的原因

了解公司清算的程序

具体内容: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例题11:2005年、2008年多选」公司出现一定情形时可以解散,这些情形包括()。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

B.股东会决议解散

C.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的

D.因公司分立需要解散的

E.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清算

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热门点击
网络视频多媒体课堂
联系我们

招生方案免费试听快速选课